document.write('
')
漳政綜〔2021〕49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有關高校:
現將《漳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5號)、《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建立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定價機制。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不需另行審批或者備案。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應當通過協議定價或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或由研發團隊主持公開詢價、談判確定成交價格的,應按規定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及擬交易價格。
二、實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效激勵機制。支持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探索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單位可與科技人員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或部分擁有;鼓勵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發明人或由發明人團隊組成的公司之間,探索通過約定股份或出資比例方式進行知識產權獎勵,對既有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以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的方式分割新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轉化科技成果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
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財政。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進行獎勵時,沒有約定獎勵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三)對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獎勵,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職務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未能達成協議的,在專利授權后或者在科技成果登記備案后超過一年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該項科技成果,并享有不低于《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定的轉化收益。
三、打造漳州技術市場。按照“一個線上網絡平臺、一處線下服務大廳和一套市場運營體系”的工作框架,推進建設漳州技術市場,構建互聯互通的技術交易網絡。對漳州技術市場技術交易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每年按照其促成技術交易額的3%予以補助,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如平臺運營單位為技術轉移機構,不再重復享受技術轉移機構業績補助。
四、培育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企業聯合設立“技術專業機構”。推動有條件的高校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需求科學設置培訓課程,儲備和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凡引進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在漳設立分支機構,并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確認,給予50萬元補助,其后二年若達到考核指標的,給予每年50萬元補助,不再重復享受技術轉移機構業績補助。